职权编号 |
142203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9035 Y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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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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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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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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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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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8 竣工验收)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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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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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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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发《验收通知》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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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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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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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发送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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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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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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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尽快完成移交手续,确保项目安全运行,及时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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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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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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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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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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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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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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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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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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