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203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9032 Y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豫财建〔2010〕513号)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由省、市组建项目法人治理项目的政府验收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县组建项目法人治理项目的政府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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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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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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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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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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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8 竣工验收)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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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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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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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发《验收通知》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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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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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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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发送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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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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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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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尽快完成移交手续,确保项目安全运行,及时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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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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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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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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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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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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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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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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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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