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2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1429030 Y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规划计划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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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2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
3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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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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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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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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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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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对水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签署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家察看工程现场、技术审查、专题讨论、申请人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以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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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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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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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对于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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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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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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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按规定将许可文件或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或报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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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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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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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作监管,对工程建成后发挥的效益和作用进行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工程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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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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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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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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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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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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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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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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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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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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