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2029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9029 Y水库功能及特征值调整审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1991年3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
2 |
【规范性文件】《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水利部1993年12月21日发布)
第三条 水库调度运用要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流域规划、水库设计、竣工验收及有关协议的文件。水库设计中规定的综合利用任务的主、次关系和调度运用原则及指标,在调度运用中必须遵守,不得任意改变,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时,要进行重新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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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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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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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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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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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 号)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结合水库共情、水情、防洪能力、下游防洪需求以及气象水文预报,对水库工程及特征值调整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水库工程及特征值调整专家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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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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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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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同意申请的,由新乡市水利局签署批准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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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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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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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批复文件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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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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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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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协同有关单位对水库工程运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水库运用与批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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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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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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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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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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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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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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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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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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