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0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9027 Y紧急抗旱期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的征用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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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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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在应急抗旱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措施,以下达公告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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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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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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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根据抗旱实际需要,采取组织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向社会发布通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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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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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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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由新乡市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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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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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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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旱情缓解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防止拒不执行抗旱设备征用的违法行为发生。并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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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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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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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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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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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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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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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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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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