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202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9026 Y水库降等审批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 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建设与管理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水利部令第18号)申请人根据第七条规定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结论。
|
建设与管理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对于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建设与管理科
|
送达
|
4.送达责任:批复文件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
建设与管理科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建设与管理科
|
其他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与管理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6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