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202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9024 Y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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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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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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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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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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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与技术规范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组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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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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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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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提出审查意见;按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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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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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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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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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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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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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节水设施投入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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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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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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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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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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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65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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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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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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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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