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202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9023 Y用水计划审批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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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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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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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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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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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与技术规范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组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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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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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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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提出审查意见;按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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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利局水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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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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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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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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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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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计划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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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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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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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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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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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65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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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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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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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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