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202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9020 Y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地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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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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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按相关奖励规定制定评比标准,通过媒体公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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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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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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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推荐: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方案筛选、评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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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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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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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公示:汇总报申报材料,复核真实性、准确性,在门户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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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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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或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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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彰或受理:确认申报材料,形成表彰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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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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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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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查:初审意见报送人事部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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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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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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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报请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全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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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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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和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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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和转报:按照奖励规定要求,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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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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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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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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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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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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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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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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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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