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201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9018 Y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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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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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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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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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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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 号)第九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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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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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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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备案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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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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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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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环节安全责任落实监督管理,监督责任主体单位落实法律法规明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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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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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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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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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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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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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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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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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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