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201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9017 Y水利项目招标投标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2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五十一条 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规定》(豫水建〔2015〕2号,2015年1月12日发布)
第六条第(五)款 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监督职责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管以外水利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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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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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报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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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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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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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依法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备案材料不完整的,返回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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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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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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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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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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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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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受理市场主体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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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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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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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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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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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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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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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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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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