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201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9014 Y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增加、核减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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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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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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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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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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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与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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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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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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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审查意见;按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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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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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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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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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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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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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年度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对超计划、超定额的用水户征收加价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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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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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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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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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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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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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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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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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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