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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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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2014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9014 Y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增加、核减
实施机构 新乡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水政水资源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与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水政水资源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审查意见;按时办结。 水政水资源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水政水资源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年度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对超计划、超定额的用水户征收加价水费。 水政水资源科
其他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政水资源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79615
2 服务电话 0373-207961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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