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2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9005 Y对擅自操作闸门或干扰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新乡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2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3月2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
3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1993年6月25日发布,同时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和后果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毁坏坝体、输泄水建筑物与设备以及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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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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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九条,《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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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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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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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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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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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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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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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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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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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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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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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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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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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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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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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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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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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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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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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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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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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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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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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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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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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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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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