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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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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8020-08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4020-08 Y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34020 Y对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2009年12月16日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通过执法检查、接到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30519
2 服务电话 0373-581231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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