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8011-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4011-01 Y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34011 Y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九条 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
2 |
【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07年12月20日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
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
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
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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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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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通过执法检查、接到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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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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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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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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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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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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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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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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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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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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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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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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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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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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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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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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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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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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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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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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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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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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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1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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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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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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