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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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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2010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9010 Y三级水利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实施机构 新乡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三级水利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建〔2015〕12号,2015年3月23日发文)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通知后,对水利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建设与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通知),对水利序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建设与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审查意见;按时办结。 建设与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公开。 建设与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水资源专项规划的落实。 建设与管理科
其他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与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79615
2 服务电话 0373-20796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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