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8002-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4002-01 Y对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34002 Y对单位或个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发布)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
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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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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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通过执法检查、接到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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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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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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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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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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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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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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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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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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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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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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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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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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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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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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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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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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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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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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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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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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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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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1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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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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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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