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2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9007 Y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仅限水毁修复、应急度汛工程、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省重点岁修及堤防整治项目、市管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及验收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防汛抗旱经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意见》(豫水管〔2012〕46号)
三 ……单项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省辖市水利(水务)局或省直管试点县水利(水务)局批复,报省水利厅备案。
六 ……单项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省辖市水利(水务)局或省直管试点县水利(水务)局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水利厅备案。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豫水管〔2012〕71号)
第四条 ……竣工验收由省、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 (二)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央补助经费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
4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豫水办〔2013〕46号)
第七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水利厅批复;总投资不足100万元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省辖市批复项目验收工作。 |
5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08〕172号)
全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现为新乡市直接管理的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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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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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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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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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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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8 竣工验收)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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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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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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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发《验收通知》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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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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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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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发送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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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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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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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尽快完成移交手续,确保项目安全运行,及时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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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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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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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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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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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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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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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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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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