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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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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15025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9005 Y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年度工程市级验收
实施机构 新乡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文件】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2013〕42号,2013年7月17日发文)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辖市水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重点县项目进行年度验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农村水利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市水利局、财政局组织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农村水利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发《验收通知》告知申请人。 农村水利科
送达 4.送达责任: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送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农村水利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检查工程的后期管护情况,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农村水利科
其他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农村水利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79615
2 服务电话 0373-20796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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