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22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29005 Y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3月22日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
2 |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 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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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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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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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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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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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 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管辖范围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组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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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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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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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同意申请的,由市水利局作出批复意见,印发大坝安全鉴定审查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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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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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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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批复文件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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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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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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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协同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内容与批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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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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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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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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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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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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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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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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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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