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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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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72200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确认类
职权名称 0729005 Y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实施机构 新乡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3月22日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2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 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与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 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管辖范围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组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结论。 建设与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同意申请的,由市水利局作出批复意见,印发大坝安全鉴定审查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建设与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批复文件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建设与管理科
事后监督 5.事后监督责任:协同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内容与批复一致。 建设与管理科
其他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与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79615
2 服务电话 0373-20796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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