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22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29003 Y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1991年3月2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 |
2 |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颁发,根据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
3 |
【规范性文件】《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建管(2005〕263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总、逐级上报工作。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所属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其它行业管辖的水闸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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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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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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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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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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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管〔1995〕290 号)第三条管辖范围进行注册登记;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2)材料审核按照《水闸注册管理办法》(水建〔2005〕263号)第二条 、第四条 、第五条 负责所属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单位应提供准确真实的材料和数据,按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登记、变更、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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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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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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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根据核查结果,符合注册登记要求进行登记,汇总、建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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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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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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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注册登记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经注册单位盖章后发放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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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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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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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对填报不符要求,由填报单位从新填报,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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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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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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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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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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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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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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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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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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