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22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29002 Y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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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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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接收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报送的法人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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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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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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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查项目法人报送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是否正确,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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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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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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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核备、核定法人验收的质量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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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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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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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将核备、核定结论反馈项目法人,并留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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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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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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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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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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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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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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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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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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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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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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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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