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802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4028 Y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性项目的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并形成初评意见,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过半数通过。初评意见通过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评审;不存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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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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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责任:发出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的条件、上报的期限和申报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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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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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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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县(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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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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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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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责任: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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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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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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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呈报责任: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呈报市政府进行公布,并向省文化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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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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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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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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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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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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