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802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4025 Y对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理 |
实施机构 |
文化市场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7月7日公布,2008年7月22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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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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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接到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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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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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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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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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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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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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局领导审查同意后,依法作出责令整改决定,并制作《责令退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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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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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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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将通知书及时送达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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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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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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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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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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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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