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802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4022 Y个人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发布)
第六条第一款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二款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第三款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四款 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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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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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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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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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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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1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审核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设备是否合格。如进行现场勘验程序,需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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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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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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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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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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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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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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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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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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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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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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