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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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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8021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4022 Y个人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审核转报
实施机构 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发布) 第六条第一款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二款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第三款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四款 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审核 2.审核责任(1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审核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设备是否合格。如进行现场勘验程序,需3日。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转报 3.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30552
2 服务电话 0373-30305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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