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801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4019 Y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无线)的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04年11月15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
审核
|
2.审核责任(1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审核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设备是否合格。如进行现场勘验程序,需3日。
|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
转报
|
3.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
|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519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