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801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4017 Y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乙种)业务的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04年7月6日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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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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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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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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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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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审核申办材料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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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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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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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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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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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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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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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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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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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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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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