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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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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8015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4016 Y开办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的审核转报
实施机构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规范性文件】《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广发办字〔2003〕1190号,2003年11月14日发布) 第八条 开办付费频道,应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办付费频道。下列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付费频道:   (一)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三)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审核 2.审核责任(1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审核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设备是否合格。如进行现场勘验程序,需3日。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转报 3.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30552
2 服务电话 0373-30305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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