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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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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8011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4012 Y乡镇广播电视站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有线广播电视站设立的审核转报
实施机构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1993年10月5日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开办教育电视台、教育收转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联合颁发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申请开办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开办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应当经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4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审核 2.审核责任(1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审核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设备是否合格。如进行现场勘验程序,需3日。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转报 3.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30552
2 服务电话 0373-30305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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