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800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4009 Y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 |
实施机构 |
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主席令第42号,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公共文化机构收藏,或者委托公共文化机构保管、展出。接受捐赠的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登记在册,妥善保管,并对捐赠者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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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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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责任:发出申报推荐通知,明确申报条件、表彰指标和推荐上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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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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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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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县(区)和局属单位推荐的表彰对象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局党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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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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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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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基层推荐的拟表彰对象,经征求业务主管意见后,由局党委作出表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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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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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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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布责任:依据局党委的研究结果,形成表彰文件,向所属单位发布,并入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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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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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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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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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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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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