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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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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8007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4008 Y文物保护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
实施机构 文物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18日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制定 1.依法制定奖励计划。 文物管理科
发布 2.发布奖励申报信息。 文物管理科
申请 3.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文物管理科
受理 4.受理责任:初步审查,(1)不属于受理范围,书面告知不予受理。(2)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补正。(3)未按时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文物管理科
决定 5.决定责任:由局文物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奖励决定。 文物管理科
公示 6.公示相关奖励信息。 文物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30552
2 服务电话 0373-30305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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