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8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4008 Y文物保护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 |
实施机构 |
文物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18日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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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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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制定奖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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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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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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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布奖励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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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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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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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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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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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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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理责任:初步审查,(1)不属于受理范围,书面告知不予受理。(2)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补正。(3)未按时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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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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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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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由局文物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奖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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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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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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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示相关奖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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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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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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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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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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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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