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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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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8006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4007 Y对未按规定保管不可移动文物的责令改正
实施机构 文物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文物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文物管理科材料审查(包括:(1)县(市、区)建设单位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请示件。(2)文物保护设计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提出审核意见。 文物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由局文物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核决定。 文物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将审核意见报送河南省文物局。 文物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文物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物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30552
2 服务电话 0373-30305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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