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8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4006 Y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的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文物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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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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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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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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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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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文物管理科材料审核包括:(1)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请示件。(2)推荐材料(申请书、推荐文件、图纸、照片);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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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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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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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由局文物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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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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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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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将审批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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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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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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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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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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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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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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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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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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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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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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