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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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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8004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4005 Y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实施机构 文物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2日):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 文物管理科
审查 2.审查(14日):文物管理科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文物管理科
决定 3.决定(4日):领导作出备案决定。 文物管理科
送达 4.送达(2日):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 文物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30552
2 服务电话 0373-30305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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