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8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4005 Y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实施机构 |
文物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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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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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2日):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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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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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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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14日):文物管理科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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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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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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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4日):领导作出备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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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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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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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2日):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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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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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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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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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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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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