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803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4034 Y工程建设前应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 |
实施机构 |
文物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市民中心二楼(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河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一届〕第30号,2010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先行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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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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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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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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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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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材料审核包括:(1)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请示件;(2)文物勘探报告;(3)考古发掘申请书,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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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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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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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将符合条件的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河南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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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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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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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收到河南省文物局作出是否同意考古发掘的决定后,2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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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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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1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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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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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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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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