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28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34003 Y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认定 |
实施机构 |
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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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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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责任:根据需要发出认定通知,明确认定条件和申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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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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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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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县(区)推荐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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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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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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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合格的对象,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间收到的问题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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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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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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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对审查合格的保护单位,发文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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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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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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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人员和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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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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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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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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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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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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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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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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