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728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确认类
职权名称 0734003 Y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认定
实施机构 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申报 1.申报责任:根据需要发出认定通知,明确认定条件和申报时限。 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县(区)推荐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决定 3.决定责任: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合格的对象,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间收到的问题进行核查。 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对审查合格的保护单位,发文进行确认。 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人员和基金安全。 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30552
2 服务电话 0373-30305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