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28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34001 Y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
实施机构 |
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进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增补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档案,并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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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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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责任:根据需要,发出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的条件及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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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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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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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县(区)推荐申报的对象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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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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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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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合格的对象,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间收到的问题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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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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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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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经公示合格的人员,由局发文向社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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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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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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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人员和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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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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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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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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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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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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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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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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