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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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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80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34002 Y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机构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09年8月6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终止服务,应当在终止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善后服务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执行。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 1.监督责任: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对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告知监督事项。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轻微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告知处理依据,研究处理意见。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执行 4.执行责任:制作文书,反馈并信息公开。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监督情况,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30552
2 服务电话 0373-30305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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