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8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4001 Y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濒危的,应当及时拟定濒危项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对列入濒危项目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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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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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监督的相应内容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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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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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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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措施、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传承人收徒等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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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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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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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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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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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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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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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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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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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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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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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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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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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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