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8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4004 Y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审批 |
实施机构 |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市民中心二楼(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1993年10月5日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2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发布)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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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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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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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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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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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1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审核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设备是否合格。如进行现场勘验程序,需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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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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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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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日):由局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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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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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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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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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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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1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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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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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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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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