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8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4002 Y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修缮批准 |
实施机构 |
文物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市民中心二楼(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款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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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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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2日):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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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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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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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4日):文物管理科材料审核(包括:(1)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的请示件。(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3)保护、维修措施及具体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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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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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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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4日):由局文物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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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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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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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2日):将审批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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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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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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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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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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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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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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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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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1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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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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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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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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