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8001-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4001-01 Y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核 |
主项名称 |
0134001 Y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审核 |
实施机构 |
文物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市民中心二楼(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
2 |
【部门规章】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
第一条 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一)在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阶段,由文物考古机构收集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初步文物保护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向设计单位提交《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三)在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具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根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点进行勘探,向建设单位提交《考古勘探工作报告》,提交前应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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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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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2日):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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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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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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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14日):文物管理科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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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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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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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4日):领导作出备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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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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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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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2日):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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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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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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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1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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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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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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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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