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703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1014 Y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
实施机构 |
职业健康科 |
受理地点 |
受理地点: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 职业健康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 2016年修正)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2 |
【部门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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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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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中央驻新企业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表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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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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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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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责任: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表内容和现场及时组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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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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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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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责任:对符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法定条件的准予备案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不予备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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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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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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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及时通知企业领取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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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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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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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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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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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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