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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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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30013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1013 Y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审核、转报
实施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安监局窗口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9日修改,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4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 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初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企业的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提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审查 2.审查责任(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设计专篇进行审查,设计专篇如需要整改,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决定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转报 4.转报责任(即办):制发文书上报省局。 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5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68080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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