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0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1012 Y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政策法规科 |
受理地点 |
受理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安监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9月16日通过,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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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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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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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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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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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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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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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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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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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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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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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撤销许可证的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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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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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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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撤销许可证的,应制作撤销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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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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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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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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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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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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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撤销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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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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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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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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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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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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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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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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