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0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1010 Y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 |
实施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政策法规科 |
受理地点 |
受理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安监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9日修改,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2 |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3月21日通过,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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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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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提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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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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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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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设计专篇进行审查,设计专篇如需要整改,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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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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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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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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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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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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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发批复意见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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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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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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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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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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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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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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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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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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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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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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