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0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1005 Y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公示及证书、牌匾的统一制作、发放 |
实施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
受理地点 |
受理地点: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331号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十一楼1126室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2014年4月9日)
“二、明确程序,规范运行:企业要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请评审申请表,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认证完毕后向省辖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并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公示。县级安全监管局要指导企业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证书、牌匾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局统一制作、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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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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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上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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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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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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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送达责任(即办):制发标准化证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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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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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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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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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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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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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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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1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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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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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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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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