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0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1004 Y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实施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政策法规科 |
受理地点 |
受理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安监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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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令,2015年1月16日修改,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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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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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提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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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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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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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设计专篇进行审查,设计专篇如需要整改,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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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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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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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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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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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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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发批复意见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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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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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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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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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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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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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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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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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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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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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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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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