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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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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3000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01004 Y非煤矿山建设、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抽查
实施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1月16日修改,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现场、资料及相关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51845
2 服务电话 0373-1235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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