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701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1003 Y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综合监督科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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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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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该项应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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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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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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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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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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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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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做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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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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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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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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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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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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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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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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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5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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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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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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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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